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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車糾紛訟爭多年未果 消委會多元調解挽回損失
2024-01-15 16:51 本文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作者:劉文新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劉文新)重慶市合川區(qū)消費者劉先生花1.5萬元購買了一輛三輪載貨摩托車,經銷商卻將摩托車登記在一家外地公司的名下。劉先生將經銷商告上法庭,官司經過一審、終審、再審,歷時多年,全都敗訴。重慶市九龍坡區(qū)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協(xié)助劉先生查找新的證據、提出新的訴求,并將摩托車生產廠家列為侵權對象,最終促成糾紛圓滿解決,劉先生獲得補償金2.8萬元。1月12日,劉先生專程向九龍坡區(qū)消委會贈送錦旗“消費維權解民憂 擔當作為暖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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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向九龍坡區(qū)消委會贈送錦旗。劉文新/攝

重慶購車卻上外地公司牌照

劉先生告訴《中國消費者報》記者,2019年10月14日,他到重慶高新區(qū)建國摩托車經營部咨詢,想買一輛新出臺的“國四”標準的電噴摩托車。該經營部向他推薦了一款宗虎牌三輪摩托車,售價1.5萬元,雙方約定由該經營部負責上牌。

同年11月10日,劉先生收到經銷商寄來的摩托車行駛證,發(fā)現(xiàn)車主登記的是山西省翼城縣洋洋二手車經銷有限公司,車牌號為晉LD6771,發(fā)動機排量與約定的排量也不相符。劉先生多次要求經銷商將摩托車戶名過到他的名下未果。2020年1月,劉先生以產品責任糾紛為由,將建國摩托車經營部起訴至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人民法院,要求經銷商將購車款退還給他,他將摩托車退給經銷商。

法院以簡易程序審理此案,被告建國摩托車經營部辯稱在銷售涉案車輛時,曾告知劉先生只能上戶到公司名下,劉先生對此予以否認。在此期間,涉案車輛被雨水侵泡,增加了案件審理及司法調解的難度。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雖然對涉案車輛代辦上戶存在分歧,但對車輛質量并無異議,車輛交付后一直在劉先生的控制之下,并不阻礙劉先生對車輛享有的所有權及正常使用, 因此對劉先生要求退貨、退購車款的主張不予支持。

2020年6月5日,九龍坡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劉先生的訴訟請求。劉先生不服,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重慶市五中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劉先生仍不服,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重慶高院駁回了劉先生的再審申請。劉先生又向重慶檢察機關提出監(jiān)督申請,2022年11月21日,重慶市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支持監(jiān)督的復查決定。

消委會協(xié)助找到新證據

無奈之下,劉先生先后向重慶市信訪、公安、交通、市場監(jiān)管等部門投訴舉報,但結果都不理想。劉先生極度失望。2023年8月,劉先生準備再次提起訴訟,后在有關部門的建議下,向九龍坡區(qū)消委會進行了投訴。

九龍坡區(qū)消委會高度重視,組織市場監(jiān)管、信訪、司法、法院等職能部門的相關負責人及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律師等,對案件進行研判,發(fā)現(xiàn)涉案車輛曾進行過改裝,于是以此為突破口,協(xié)助劉先生向涉案車輛的生產廠家追究侵權責任。

生產廠家位于重慶市江津區(qū),九龍坡區(qū)、江津區(qū)兩地市場監(jiān)管局負責人共同參與案件協(xié)同和處理,并派執(zhí)法人員前往生產廠家調查取證,最終查實涉案車輛并沒有達到劉先生所要求的“國四”標準,而是一輛2019年7月1日起禁止銷售的“國三”標準的摩托車。涉案車輛是2019年10月14日銷售給劉先生的,生產廠家還參與了對發(fā)動機的改裝,由此,經銷商和生產廠家的銷售及改裝行為明顯違規(guī),而且涉嫌侵犯了劉先生的合法權益。

對摩托車市場亂象進行整治

九龍坡區(qū)消委會多次組織劉先生、經銷商、生產廠家進行調解,告知經銷商、生產廠家可能面臨的行政處罰及法律責任。二者意識到自己的過錯,表示愿意通過協(xié)商方式解決糾紛。近日,劉先生與經銷商、生產廠家簽署調解協(xié)議,并獲得了2.8萬元補償金。

“這起拖了4年的消費糾紛最終得到圓滿解決,關鍵在于相關單位的共同參與和多元調解?!本琵埰聟^(qū)消委會秘書長陳涌接受《中國消費者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消委會踐行“楓橋經驗”,把化解消費糾紛融入社會基層治理,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息訴止爭,營造和諧穩(wěn)定的消費環(huán)境。

九龍坡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局長向欣告訴《中國消費者報》記者,九龍坡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將根據這起案件暴露出來的問題,聯(lián)合交通、環(huán)保、公安、消委會等部門,對摩托車市場存在的亂象,特別是非法改造、違規(guī)上戶等行為進行專項整治。

責任編輯:張林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