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劉銘)點餐前無明確提示,結賬時才看到收了餐位費,每人少則1元,多則5元、8元。如今,在四川成都、宜賓等地,餐位費已成為餐飲行業(yè)的一種收費潛規(guī)則,由此引發(fā)的消費糾紛時有發(fā)生。
“餐位費”投訴不斷
3月2日,四川成都消費者駱女士和朋友來到位于成華區(qū)建設路東二段的“情妹妹干鍋鍋”用餐,掃碼點餐后發(fā)現(xiàn)被系統(tǒng)自動收取了餐位費和紙巾費。因為不需要餐巾紙,駱女士當場就把2元錢的紙巾退了,而餐位費卻無法取消,每人1元,兩人共收費2元。
和駱女士一樣,很多消費者都被不明不白的所謂餐位費搞懵過。據(jù)了解,成都當?shù)啬壳坝泻芏嗖宛^都存在收取餐位費的現(xiàn)象,雖然收費標準不一,但收取方式都很“霸道”,事先不明確告知,掃碼點餐時由系統(tǒng)直接生成。不喜歡查驗結賬單的“粗心”消費者,便被蒙在了鼓里。
同時,很多細心的消費者查驗結賬單發(fā)現(xiàn)“餐位費”后,選擇了投訴維權。2021年,《中國消費者報》就接到多名消費者的投訴。
2021年8月5日,楊女士投訴“蘇稽馬三妹全牛湯鍋.蹺腳牛肉(營門口店)”,稱她和朋友一行4人當天去該店吃蹺腳牛肉,結賬時小票上有餐位費8元,每人2元。
同年9月13日,陳先生投訴“大牛合潮汕鮮牛肉火鍋(犀浦店)”,稱該店沒有以菜單標注、店堂告示、服務員提示等任何形式,事先明示或告知此項服務的收費和標準,而是直接收取了每人6元的餐位費。陳先生要求店家賠償并取消餐位費。
同年10月8日,方女士投訴“銅一口鍋板栗雞銅爐蛙”,稱10月1日在該店用餐后,結賬時才發(fā)現(xiàn)收取了4人共20元的餐位費,每客餐位費高達5元。靳女士也投訴“老房子在河之洲”,稱10月1日晚上13人用餐后,被收取了茶位費39元,每客3元。據(jù)稱,茶位費就是餐位費。
今年“3.15”期間,四川消費者鄭先生向《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反映,2月20日其在“天山傳奇(重慶愛琴海店)”用餐,5個人共消費292元,被收取餐位費20元,每人4元;3月20日,在“朱光玉火鍋店(北環(huán)店)”用餐,6人共消費401.8元,其中餐位費24元,每人 4元。
“最近去了好幾家店吃飯,都被收取了餐位費,只是金額不同而已,”鄭先生說,“有的餐館收5元,其中包括飯錢;有的收取2元,飯錢另收。店內都沒有任何明示,自己也是在結賬時看到賬單才知道有此費用。
收費各異 解釋混亂
“顧名思義,餐位費就是消費者就餐時的座位費用。”鄭先生認為這種收費是亂收費,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是不符合常識。“消費者購買飯菜后,難道不是在餐館坐下來用餐?真是匪夷所思,十分荒唐。”鄭先生說道。
那么,商家對于收取的餐位費如何解釋?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各商家對餐位費的解釋五花八門,十分隨意,不少不合理的收費項目都藏在餐位費之下。有的商家解釋稱,餐位費包括米飯;有的解釋除了米飯,還包括紙巾及一次性餐具費用;有的解釋包括茶水費和一次性碗筷費用。有些商家一面宣稱茶水、小吃免費,一面又以餐位費的名義暗中收費。
3月20日,記者在成都市金陽路一家“至上品牛潮汕牛肉火鍋”店內看到,結賬單上明確寫明餐位費每客收費8元,其中包含紙巾和油碟。而點餐單上卻是“茶位費”,8元中包含醬料、特色湯料、餐具、茶水和紙巾5項內容。老板解釋稱,茶位費就是餐位費,茶水、一次性筷子、油碟“全部包含在里面”,8元已經(jīng)很便宜了。有的商家每人收費5元,只是一個餐位費,什么都不包含,紙巾還要另買。
在一家“首爾炭火烤肉店”,服務人員介紹說,餐位費每位收費5元,其中包括蘸碟,有4種蘸料可以選擇,蒜片、小菜等都是免費的,除此之外沒有其他額外費用,茶水費也沒有。而且,這些收費項目沒有寫在點餐單上,“都是按照人數(shù)下單的”,結賬單上顯示為“餐位費”。
“情妹妹干鍋鍋”建設路店的張經(jīng)理告訴記者,每客1元的餐位費中包括茶水、小吃,還有自制飲料,共有銀耳湯等6種小吃可選。“每個餐廳收取的餐位費都不同,有的4元一人,我們只收1元,在外面買一瓶礦泉水都不只1元錢。”張經(jīng)理辯解說,吧臺旁邊有收費提示,明碼實價,客人點餐后,還會拿單子給客人核對。關于餐位費具體包含的內容,張經(jīng)理表示“客人問到對時候,都會給客人說”。
四川博紳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凊律師認為,經(jīng)營者未盡告知義務收取消費者的餐具費、餐具消毒費、茶位費、餐位費、抽紙費等,在日常生活中屢見不鮮,雖然金額不大,但這種隱形收費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侵犯了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經(jīng)營者有義務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向消費者提供安全、衛(wèi)生、清潔的就餐環(huán)境和餐具。
法院判決餐位費違法
“3.15”期間,在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的2021年度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中,有一個判例就涉及“餐位費”,法院判決餐位費違法,涉案餐廳敗訴。
2021年6月20日晚,張某和同事前往四川宜賓南溪區(qū)某餐廳聚餐。該餐廳通過微信將菜單發(fā)送給張某的同事點菜,菜單上有一項載明“米飯2元/位”。結賬后,除實際消費的菜品外,張某發(fā)現(xiàn)賬單上還有“餐位費(米飯)16元”的收費項目,其認為該項收費不合理,且餐廳也未事前告知,存在欺詐行為,遂要求退還。但餐廳認為收取餐位費是行業(yè)慣例,菜單上已明示顧客“米飯2元/位”,且應收餐費673.5元,但考慮到顧客用餐實際及優(yōu)惠老顧客等因素,實際只收取660元,并未收取餐位費,故不予退還。因協(xié)商不一致,張某起訴要求餐廳退還餐位費,并賠償三倍用餐費用。
宜賓市南溪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餐飲企業(yè)向消費者提供達到國家衛(wèi)生標準的餐具、紙巾,是餐飲過程中的配套服務項目,同時也是經(jīng)營者的法定義務和附隨義務。本案中,餐廳稱其收取的餐位費包括米飯、紙巾及一次性餐具費用,因餐飲企業(yè)負有向顧客提供清潔餐具和紙巾的義務,故其收取餐具和紙巾費用于法無據(jù);對于收取米飯費用,雖然在餐廳的菜單中標有“米飯2元/位”,但張某及其朋友并未要求提供米飯,也未食用米飯,庭審中餐廳稱即使未食用米飯也應收取餐位費,顯然侵犯了張某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張某結賬單顯示應收673.5元,實際收取660元,少收的費用系對顧客的消費優(yōu)惠并非退還的餐位費。雖然餐廳屬于違規(guī)收取該費用,但因結賬單中明確了該收費項目,并不構成欺詐,遂判決餐廳退還張某16元。
法院認為,該案例的典型意義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誠信經(jīng)營、明碼標價,不得強制交易。經(jīng)營者收取服務費應當提前告知消費者,告知方式應當清晰明確,確保消費者知悉。案涉餐廳以行業(yè)慣例為由,在消費者未消費的情況下收取費用,并對其附隨義務向消費者收費,侵犯了消費者合法權益,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案涉案標的金額小,“餐位費”在生活中也普遍存在,但普遍存在不一定合理合法。經(jīng)營者作為市場經(jīng)濟主體,需要牢固樹立誠信經(jīng)營理念,自覺規(guī)范經(jīng)營行為,不得損害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