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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廈門開展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點評活動
2022-08-31 23:50 本文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wǎng) 作者:張文章 王青

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王青 記者張文章)為推動“共促消費公平”消費維權年主題落實,福建省廈門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于今年6月至9月在全市開展消費領域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點評活動。截至目前,共有22位律師參與點評,收回點評條款總計117條。

此次點評活動,廈門市消保委結(jié)合廈門市消費維權實際情況,重點點評預付式消費領域的健身培訓及教育培訓類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

廈門市消保委指出,《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因此,格式條款并非經(jīng)過合同雙方協(xié)商交流后固定下來的合同條款。合同相對方收到的是提供方在進入約定程序前就已經(jīng)擬定好的合同條款。

“相對方不能協(xié)商”是格式條款最重要的特征,合同相對方只能選擇接受格式條款或者放棄合同締約的機會,而不能提出修改要求。格式條款提供方有時利用自身信息優(yōu)勢,以繁瑣的文字掩飾不公平格式條款之本質(zhì);又利用其資源優(yōu)勢,迫使合同相對方無奈接受包括格式條款在內(nèi)的合同。合同相對方并未參與格式條款的實際磋商。

廈門市消保委重點調(diào)查了健身培訓及教育培訓機構的銷售合同,目前,共匯集相關健身培訓類合同26份(包含健身私教課程類9份)、教育培訓類合同11份,并組織消費維權律師團律師對這些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進行點評。

福建信實律師事務所律師邱興亮等8家律師事務所的22位律師參與了此次點評,收回點評條款總計117條,其中健身培訓類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點評共71條(包含健身私教課程類30條),教育培訓類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點評共46條。這些點評意見將作為廈門市消費維權機構今后開展約談、公開披露、行政監(jiān)督執(zhí)法的重要參考。

責任編輯:張林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