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天津訊(記者萬曉東)近日,天津市消費者協會發(fā)布消費警示,喊話天津聯津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津公司)嚴苛精裝修商品房交付標準,理解并認知消費者新購精裝修商品房“水泡”后直接和間接的權益損失,更大幅度的承擔合理的賠償責任。
消費者王先生于2018年5月通過貸款向聯津公司購買“紅咸雅苑”精裝修房屋一套,即紅橋區(qū)仁恒北岸中心項目。該項目由天津興泰吉鑫置業(yè)有限公司、仁恒(深圳)投資實業(yè)有限公司、天津市房地產發(fā)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聯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聯合開發(fā)。王先生于2020年7月22日收房,發(fā)現房間存在不明味道、壁紙起鼓、墻體發(fā)霉等問題,撕開壁紙后,發(fā)現客廳、走廊、臥室墻壁大面積發(fā)霉,大理石臺面通體裂紋、走廊地板多處存在裂紋、空鼓等多個問題。聯津公司承認房屋存在質量問題。王先生多次與企業(yè)溝通,訴求賠償未果,投訴至天津市消協。
天津市消協受理投訴后,邀請相關專家到聯津公司仁恒北岸中心進行了現場查勘,王先生所述房屋問題基本屬實。聯津公司表示,因2020年1月樓上廚房內分集水器管道破裂造成此房屋損壞,當時簡單清理積水后于4月進行維修,2020年7月19日維修結束,符合公司的交房標準。
經多次溝通調解,聯津公司給出的最終解決方案是將房屋恢復原狀,即恢復到符合標準、可以入住的原狀,并給予物業(yè)費、取暖費等賠償2.6萬元。王先生同意聯津公司對房屋予以維修,但不認可其賠償額度。因雙方意見分歧較大,天津市消協終止調解。
天津市消協指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民法典》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在該投訴中,按約交付符合質量標準的精裝修房屋是聯津公司應盡義務。聯津公司承認該房交房時存在諸多質量問題,承諾恢復至符合標準的交付狀態(tài),這與其初始堅稱“符合公司交房標準”自相矛盾。天津市消協認為,如果顯著的“壁紙起鼓、墻體發(fā)霉”的精裝修商品房都符合聯津公司交房標準,那么仁恒北岸中心商品房的精裝修標準應重新依規(guī)審修。
聯津公司所售精裝修房屋存在裝修質量問題,交付的該房屋不符合標準和約定,造成王先生無法對房屋正常使用,不能按時入住,應承擔違約責任,給予相應賠償。天津市消協認為,聯津公司提供的損失賠償額不應限于供熱、物業(yè)費等費用,還應包括房屋依約交付后消費者本可以獲得的利益及因質量不合格返工維修給業(yè)主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