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重慶訊(記者劉文新)王某風(fēng)、陳某良、楊某飛、王某艷等4人,生產(chǎn)、銷售含有鹽酸西布曲明等有毒有害成分的減肥膠囊、奶片,近日被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3年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5萬元至200萬元不等。這4人還是該案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被判令在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闡明產(chǎn)品危害,消除影響;其中被告人王某風(fēng)、陳某良向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墊江縣人民檢察院支付懲罰性賠償金55萬余元。
2018年4月至8月,王某風(fēng)、陳某良在江蘇省興化市臨城街道劉陸村的租賃房內(nèi),用非食品原料鹽酸西布曲明,與其他輔料按比例混合后,倒入膠囊填充機,灌裝生產(chǎn)減肥膠囊及奶片,后通過電商平臺、微信等渠道,銷往重慶、山東、河南、江蘇等省市,銷售金額共計103萬余元。
同年6月至8月,楊某飛從王某風(fēng)處購買89萬余元的減肥膠囊和奶片,她明知上述物品無質(zhì)量合格證、無合法生產(chǎn)廠家,且添加了鹽酸西布曲明等有毒、有害成分,仍銷售給王某艷等人。
同年6月至9月,王某艷從楊某飛處購買17萬余元的減肥膠囊和奶片,并對外銷售。王某艷同樣知道上述物品無質(zhì)量合格證、無合法生產(chǎn)廠家,且添加了鹽酸西布曲明等有毒、有害成分。
同年8月29日至9月28日,王某風(fēng)、陳某良、楊某飛、王某艷等4人先后被民警抓獲,并查獲減肥膠囊、奶片、生產(chǎn)原料等若干。經(jīng)重慶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檢驗,查獲的上述物品中,含有鹽酸西布曲明、酚酞、呋塞米等有毒、有害成分。
4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王某風(fēng)、陳某良、王某艷分別向墊江縣公安局退繳違法所得10萬元、18萬元、3萬元。
2019年7月15日,墊江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風(fēng)、陳某良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楊某平、王某艷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墊江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稱,被告人王某風(fēng)、陳某良、楊某平、王某艷將含有鹽酸西布曲明的減肥膠囊、奶片過網(wǎng)絡(luò)方式,宣傳給朋友圈好友,并銷售給了本地、外地的不特定多數(shù)人,造成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身體產(chǎn)生不良影響,其行為侵害了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quán)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請求判令上述4名被告人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通過公告方式闡明危害,消除影響;判令被告人王某風(fēng)、陳某良支付其所生產(chǎn)、銷售的有毒、有害食品價格103萬元的3倍承擔(dān)懲罰性賠償金309萬元。
同年10月9日,法院公開審理此案。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風(fēng)、陳某良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規(guī),在生產(chǎn)、銷售的減肥膠囊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侵害了國家食品衛(wèi)生管理秩序和公民的健康權(quán)、生命權(quán),銷售金額103萬余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楊某平、王某艷明知減肥膠囊及奶片中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予以銷售,其行為已構(gòu)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4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王某風(fēng)、陳某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楊某平、王某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侵害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quán)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yīng)當(dāng)承擔(dān)民事賠償責(zé)任。
2019年12月11日,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某風(fēng)、陳某良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年、10年,均處罰金200萬元;被告人楊某平、王某艷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3年,分別處罰金6萬元、5萬元。上述4名被告人在重慶市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闡明產(chǎn)品危害,消除影響;其中被告人王某風(fēng)、陳某良向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墊江縣人民檢察院支付懲罰性賠償金552825元。
被告人陳某良對判決不服,向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重慶市三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律師觀點
通過個體懲戒實現(xiàn)公益保護
1月10日,重慶博凱律師事務(wù)所律師徐勇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采訪時稱,國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鹽酸西布曲明、酚酞等有毒有害成份,本案中的4名被告人為謀取高額利潤,枉顧消費者的身心健康,制售含有鹽酸西布曲明、酚酞等成份的減肥膠囊及奶片,供消費者食用,危害極大。
墊江縣人民檢察院指控4名被告人刑事犯罪的同時,行使和適用必要的民事訴求,來實現(xiàn)對社會公益的保護。懲罰性賠償訴求與賠禮道歉、排除妨礙等均屬于民事訴求的一種。在眾多的、不特定的消費者權(quán)益受到侵害的時候,由檢察機關(guān)代表社會大眾提起懲罰性賠償訴求,對不法侵權(quán)者科以高額處罰,強力扭轉(zhuǎn)這種不公平、不平衡狀態(tài),體現(xiàn)公平正義。通過個體懲戒及時叫停侵權(quán)行為,實現(xiàn)公益保護,以預(yù)警方式達到控制和防止類似行為再次發(fā)生,同時以國家公權(quán)力對個體行為的否定評價,實現(xiàn)社會價值觀正面引導(dǎo),進而推動社會治理,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
本案中,檢察機關(guān)要求4名被告人在媒體上公開道歉是一大亮點。4名被告人已經(jīng)將一部分有毒有害食品銷售出去,購買了這些食品的不特定多數(shù)消費者的健康面臨著被侵權(quán)的風(fēng)險。要求4名被告人在媒體上公開道歉,對食品風(fēng)險進行提示,是對可能發(fā)生的侵權(quán)行為的預(yù)防,是對公眾負責(z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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