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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價后竟要多付房貸 部分銀行重定價周期設計引質疑
2024-12-23 11:57 本文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作者:聶國春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聶國春)重定價周期是指銀行與貸款人約定的房貸利率變化周期。在過去較長一段時間內,受制于商業(yè)銀行系統性能、風險管理水平等客觀條件,個人房貸利率一般1年確定1次,重定價周期為1年。今年9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公告,要求自今年11月1日起,合同約定為浮動利率的,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借款人可與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協商約定重定價周期。在利率重定價日,定價基準調整為最近一個月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即LPR)。

根據央行的公告,各家銀行自11月以來陸續(xù)開展受理房貸重定價周期的變更申請。然而,《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調查發(fā)現,不少房貸用戶為了早日享受最新LPR利率,第一時間申請了按季變更房貸重定價周期,結果卻比調整前還要更晚享受最新的LPR利率。

調整后反而更晚享受新利率

10月31日上午,六大國有銀行發(fā)布關于完善存量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定價機制的公告。隨后,招行等全國性股份行也陸續(xù)跟進。

招行公告顯示,存量房貸客戶可申請調整重定價周期,選擇按3個月、按6個月、按12個月重定價。存量房貸調整重定價周期后,原貸款合同每年1月1日重定價的,以調整后重定價周期確定的對應月份的1日為重定價日;以貸款發(fā)放日對月對日重定價的,以調整后重定價周期和貸款發(fā)放日期確定的對應日期為重定價日。重定價周期變更生效后,將從變更生效日的當日開始執(zhí)行。該行將不晚于2024年11月15日開始受理重定價周期調整申請,后續(xù)也將發(fā)布線上申請操作指引。

“招行上線操作模塊后,我第一時間就申請了按季度調整?!碧旖虻膶O小姐說,本以為能早一點享受到最新LPR,每個月少還幾百元,沒想到最近的調整日期卻要到2025年2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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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季度變更后,孫小姐要到2025年2月才能享受最新房貸利率。資料圖片

孫小姐告訴記者,她的房貸放款日是5月5日,之前是每年5月5日調整?!鞍凑照行械墓?,我申請按季度調整的話,應該是每年2月、5月、8月和11月的5日調整。”她說,然而招行上線調整模塊的時候是11月15日,導致她錯過了11月5日的調整周期,要到2025年2月才能享受到最新房貸利率。

“央行公告說自11月1日起可協商調整,但由于招行到11月15日才上線相關線上申請模塊,導致原來調整日在2月、5月、8月、11月的1日至14日的用戶都不能享受到最新的房貸利率,都要到2025年2月才能重定價?!睂O小姐說。

記者注意到,孫小姐原來的重定價日是5月5日,當時五年期以上LPR是3.95%。今年10月,LPR調整為3.6%,也就是說,孫小姐要晚3個月享受最新LPR。如果房貸按20年期100萬元計算,每月多還180余元,3個月多還了500多元。

上海的于先生對于民生銀行的調整方案也吐槽道,他的貸款發(fā)放日是9月5日,每年1月1日為重定價日,結果他12月15日申請按季度變更后,享受最新利率的日期最快變成了3月5日,比原來晚了兩個多月,每個月要多還貸好幾百元。

固定日、對應日繞暈消費者

廣東的小天也是招行用戶,11月15日也線上申請了按季度調整。與孫小姐不同的是,小天的貸款發(fā)放日是11月底,原來的房貸重定價日是每年的1月1日。然而,調整后小天也傻眼了,自己的房貸調整日變更成了2月、5月、8月、11月的固定日,而固定日是每月的1日。也就是說,申請后,小天將比原來晚1個月享受最新的房貸利率。

小天說,招行的申請頁面上顯示變更為“按季度固定日調整 每年2/5/8/11月的固定日重新定價”,而在下方用小字體注明“固定日是指重定價月的1日”,這種表述不夠準確,具有迷惑性,容易誤導消費者以為最近1次調整可以在11月發(fā)生。然而,她的房貸發(fā)放日雖然在月底,但11月1日的固定日調整日期已過。這樣,只能在2月1日調整,比原來的1月1日定價晚了1個月。

“原本是在2025年1月1日調整,如果申請按季度重新定價,要到2025年2月1日才能享受到最新的房貸利率?!闭猩蹄y行用戶苗小姐說,招行房貸重定價周期的設計非常不合理。苗小姐告訴記者,她仔細閱讀了幾遍招行的操作指引才發(fā)現了其中的坑?!澳壳拔曳抠J利率是3.9%,每月還款9000多,放款日是11月10日,重定價日是1月1日?!泵缧〗阏f,“申請后就變成2月1日重定價了。目前只能先等兩月再看。”

記者注意到,在招行的調整方案中,有固定日(每月1日)、對應日(房貸發(fā)放的具體日期)等表述,用戶可以按固定日調整,也可以按對應日調整。而在國有大行的調整方案中,則明確指出了貸款調整日期。比如,原本重定價日為1月1日的,按季度調整后變更為“1月1日、4月1日、7月1日和10月1日”。顯然,后者更為明確,也容易讓消費者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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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有關重定價日的調整精確到日。資料圖片

銀行應權衡好盈利與讓利

根據央行的公告,各大銀行自11月1日起可以與客戶協商重定價周期。然而,讓房貸用戶不滿的地方在于不同銀行的政策落地速度不一致。

例如,中國銀行公告,2024年11月1日(含當日)起,可受理客戶申請調整存量房貸利率加點值和重定價周期,客戶可登錄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進行操作。一位中國銀行房貸借款人告訴記者,他11月1日一大早就通過中國銀行手機APP提交了重定價周期調整申請,很快就收到了簽約成功的短信。郵儲銀行則表示,自2024年11月7日起,客戶可向該行申請調整重定價周期,符合條件的,該行將及時予以調整。

而多數股份制銀行則是直到11月15日才上線相關線上變更申請模塊,這也就使得眾多原來重定價日是2月、5月、8月、11月的1日至14日的用戶錯過了最快調整的時機,要3個月后才能享受到最新LPR。正因為落地政策時點存在差異,招行、民生、浦發(fā)等銀行的用戶紛紛進行投訴。

對于用戶的質疑,《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向招行、民生和浦發(fā)銀行等發(fā)去采訪郵件。招行相關人士對記者表示,近期確實收到了有關房貸重定價周期的投訴,但投訴量并不多,該行正在做好投訴處理工作。不過,對于為何沒有從11月1日起實施,以及變更申請時采用對應日、固定日等概念而不直接顯示具體調整日期,該行避而不談。截至發(fā)稿,民生和浦發(fā)銀行沒有進行回應。

記者了解到,在用戶投訴后,各家銀行的相關分行也采取了相應舉措,有的選擇將用戶的房貸利率變更為最新LPR,有的則表示將給予消費者利息補償,有的則仍在處理中。

北京尋真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德怡表示,目前各家銀行的利率調整周期基本是一年一調,調整日期或為1月1日,或為貸款發(fā)放日。央行發(fā)布的只是行政政策,沒有強制性。只要銀行在原貸款合同約定的框架范圍內進行調整,就沒有什么問題。不過,建議銀行在發(fā)布相關的調整措施時,給出明確的調整日期,或者給客戶提供方便的計算工具,便于客戶選擇最優(yōu)方案。對于房貸用戶來說,也應仔細閱讀調整方案,避免因為變更重定價周期反而延遲享受最新房貸利率。

金融監(jiān)管政策專家、冠苕咨詢創(chuàng)始人周毅欽認為,央行的文件不可能規(guī)定太細,這給了各家銀行一定的操作空間,在企業(yè)盈利和讓利于民的權衡中,銀行應綜合考量。房貸用戶也要通盤考慮自己的房貸期數與利率漲跌趨勢,理性選擇重定價周期。

    責任編輯:張林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