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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柳城縣:學生變“法官”審理香煙買賣糾紛
2024-03-18 17:56 本文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wǎng) 作者:顧艷偉 陳致信

中國消費者報南寧訊陳致信 記者顧艷偉)“現(xiàn)在開庭!”隨著清脆有力的法槌聲落下,3月11日下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城縣市場監(jiān)管局聯(lián)合法院、煙草局組織的“未成年人購買煙草制品買賣合同糾紛”“3•15”消費教育模擬庭審活動在柳城縣中學如期上演。

據(jù)柳城縣市場監(jiān)管局副局長賴春介紹,本次的案情模擬為:原告在某中學附近經(jīng)營一家商店,2023年1月—7月,某中學的一名初中生到該商店多次以賒賬形式購買小熊牌電子煙,賒賬總金額達到3200元,商家多次向該學生催要欠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初中生)支付電子煙欠款3200元。

模擬庭審現(xiàn)場。柳城縣市場監(jiān)管局供圖

賴春告訴記者,當前,電子煙以時尚的造型和多樣的口味以及吸食后可以吐出煙圈,被中小學生視為“時尚潮流”,以致電子煙在中小學生群體“大有市場”。而為了讓本次模擬庭審切實起到警示教育效果,本次庭審的法官、書記員、律師、原被告均由柳城縣中學的學生擔任。

經(jīng)過質(zhì)證、答辯、法庭調(diào)查等流程,“法官”確認:被告購買了小熊牌奶茶杯電子煙30盒,40元/盒,小熊牌鋼筆電子煙80盒,25元/盒,總價是3200元。另查明,截止開庭前,被告還有3盒小熊牌奶茶杯電子煙和2盒小熊牌鋼筆電子煙未使用。

根據(jù)《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標志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故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煙的行為是違法的。另外,《民法典》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jīng)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故未成年人父母等法定代理人對購買電子煙的交易拒絕追認的,該交易活動屬于無效合同行為。

“法官”據(jù)此判決: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被告退還未使用3盒小熊牌奶茶杯電子煙和2盒小熊牌鋼筆電子煙給原告,被告支付3030元價款給原告。

模擬庭審結(jié)束后,柳城縣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黃茜對庭審做了總結(jié)和點評:原告作為商家面向未成年人的消費行為,未盡到審查義務,被告的監(jiān)護人未履行好監(jiān)管責任,雙方均存在過錯,根據(jù)《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過錯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被告要支付電子煙的補償款3030元給原告。 同學們也紛紛表示,生動的案例,情景劇的宣傳方式,為他們樹立了明確的“邊界”意識,知道了什么該做,什么要遠離。

賴春表示,柳城縣市場監(jiān)管局將繼續(xù)配合煙草專賣部門,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法定職責,嚴厲打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涉煙違法行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quán)益。

責任編輯:游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