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孟剛)據(jù)天眼查顯示,3月15日,瀘州老窖國窖酒類銷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瀘州老窖)被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列為被執(zhí)行人,執(zhí)行金額1.5萬元。此次被執(zhí)行1.5萬元,源于瀘州老窖旗下國窖1573擅用明星肖像宣傳于2022年被判賠償所致。針對此事,法律人士表示,瀘州老窖發(fā)布的宣傳廣告涉嫌虛假內容,構成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瀘州老窖官網封藏大典宣傳圖。資料圖片
案號為(2022)京0491民初5727號的判決書顯示,2016年3月2日,瀘州老窖在官方微信公眾號發(fā)布了題為“有夢不怕晚2016年封藏大典特邀嘉賓張**:‘張’顯實力”的配圖文章;于2016年3月9日發(fā)布了題為“除了他們,還有115位明星來這里喝過酒”的配圖文章。上述文章未經張某授權許可,擅自使用張某多張肖像圖片,并在文章顯著位置植入產品的宣傳圖片、廣告宣傳語及商業(yè)活動等商業(yè)宣傳信息。
張某方認為,瀘州老窖利用原告的社會知名度引人關注,從而達到宣傳推廣其公司品牌及售賣產品的目的。擅自在對外商業(yè)推廣宣傳過程中使用原告的肖像,嚴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極易使公眾誤以為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合作關系,客觀上損害了原告通過肖像授權獲取肖像權經濟利益的可能性,已經造成原告經濟利益的損失。侵權事實清楚,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被告瀘州老窖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審理此案件的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認為,自然人的肖像權受法律保護,未經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本案中,瀘州老窖國窖酒類銷售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了張某的肖像權。此外,張某作為影視演員,其肖像已經具有一定商業(yè)價值,就其肖像被侵權產生的經濟損失,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因本次侵權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數(shù)額與瀘州老窖使用涉案肖像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法院將結合張某的知名度、瀘州老窖國窖酒類銷售股份有限公司主觀過錯程度、使用張某肖像的數(shù)量、時間、用途、微信公眾號影響力及當前的市場因素酌情確定賠償金額。
最終,法院判決瀘州老窖連續(xù)7日登載聲明,向原告張某賠禮道歉,此外,賠償張某經濟損失1.5萬元。
針對上述案件,北京理道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久成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根據(jù)《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結合法律判決,可以得出相關方發(fā)布的宣傳廣告涉嫌虛假內容,構成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如果消費者因為看到涉及張某的相關宣傳而購買了白酒產品,是否可以要求退貨呢?王久成表示,消費者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要求退貨。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相關方的行為涉嫌欺詐。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相關方正是利用明星流量效應,提供虛假情況,促使消費者選購其產品、做出錯誤意思表示。這種情況下,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如果消費者僅是基于明星緣故購買,可以要求退貨。另外,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如果消費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購買商品的,可以依據(jù)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進行退貨。
針對上述案件,瀘州老窖方面有何回應?3月20日,《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聯(lián)系瀘州老窖,客服表示記者可以留下聯(lián)系方式,會有相關部門進行反饋。截至發(fā)稿,記者并未收到任何回復。
判決書提到的配圖文章。資料圖片
3月23日,記者在微信公眾號(國窖1573-LZLJ_GJ1573)中搜索發(fā)現(xiàn),上述判決書提到的相關配圖文章依然存在。
王久成表示,根據(jù)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2022)京0491民初5728號民事判決書,相關方的行為已經侵犯張某的肖像權,相關方采取此種營銷手段是不可取的。根據(jù)《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guī)定,相關方涉嫌虛假的商業(yè)宣傳,欺騙消費者,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違反了法律和商業(yè)道德。“作為酒品經營者,其面向的主體就是消費者,如果試圖通過不正當競爭手段擴大消費群體,是無法持久、健康地經營下去的?!蓖蹙贸杀硎尽?/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