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杭州訊(記者鄭鐵峰)近日,浙江省麗水市青田縣消保委接到一起想要退換藥品的投訴。投訴人王先生稱其在某藥店購買了一盒感冒藥,但回家后發(fā)現該藥只有11個月的有效期,于是想拿回藥店更換有效期更長的感冒藥,或者退藥退款。但藥店工作人員告知其藥品一經售出無質量問題不予退換。
接到情況反映后,執(zhí)法人員第一時間前往現場,查驗了投訴人所反映藥品的相關進貨票據、供貨商資質等材料,發(fā)現相關資料均齊全。隨后執(zhí)法人員聯系投王先生,告知其藥品不同于衣服等物品,屬于特殊商品,根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guī)范》第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除藥品質量原因外,藥品一經售出,不得退換”,故無法滿足其提出的退換要求,王先生表示理解。
在此,青田縣消保委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藥品前應根據自己的癥狀,慎重選擇藥品,同時要關注藥品的生產日期、有效期等,經過全面了解后再行購買;因藥品儲存需要特定條件,建議不要一次性購買大量藥品,以免造成藥品和資金的浪費。廣大藥品經營者則應盡到藥學服務義務,向消費者介紹藥品的相關情況,包括有效期限、注意事項等相關提醒,并在藥店醒目位置張貼“藥品屬特殊商品,無質量問題不退不換”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