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西安訊(楊懷周 記者徐文智)近日,陜西省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法院適用《民法典》審理了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2017年8月,原告某地產公司與被告王某、李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將位于西安市未央?yún)^(qū)鳳城四路的某商鋪出租給被告王某辦公使用,租期5年,被告李某提供保證擔保。合同簽訂后,原告將房屋交付王某使用,但其僅支付了半年房租,剩余租金至今未付。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被告返還房屋并支付拖欠的租金11萬余元。
未央?yún)^(qū)人民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將房屋出租的主要目的就是收取租金,但被告僅支付部分租金,致使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應依法解除。關于合同解除的時間,《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出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本案中,原告在未通知對方的情況下,直接起訴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已確認合同解除。法院向被告王某送達起訴狀副本的時間是2020年12月15日,向被告李某送達起訴狀副本的時間為2020年12月24日,故依法確定合同解除時間為2020年12月24日,遂判決被告王某、李某連帶支付原告剩余租金11萬余元,并退還房屋。
法官釋法:
合同解除時間以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時間為準
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法院法官解釋稱,對于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時間,原《合同法》并未明確規(guī)定。在租賃合同糾紛中,合同的解除時間往往與租金的計算時間密切相關,在《民法典》出臺之前,多數(shù)認定解除合同的時間均為判決生效時間,但合同的解除權是形成權,并非訴權,當事人提起合同解除之訴,是要求法院判決確認合同解除,確認當事人行使解除權達到解除合同的效果。因此,《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即合同的解除為意思到達解除,并非裁判生效。在存在多個合同當事人的情況下,應以最后一個當事人簽收起訴狀副本的時間為解除時間。當然,若經審理確定合同未達到解除條件,則不存在合同解除的時間問題。